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是哪些

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有:
1、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3、提出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管辖权。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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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主要包括:
1、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超过30日,才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3、受理申请的社保行政部门没有管辖权。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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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工伤认定提供材料不完整,且经过告知,也没有补正材料的;
2、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
3、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4、无明确用人单位的;
5、劳动者超龄的;
6、所受的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工伤范围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